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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金句
国学常识 第九期
古代行刑文化
在华夏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中,古代中国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形态和治国理念,同时,在刑罚制度方面表现出其别具一格的文化特征和深远的社会影响。本期将探讨中国古代特有的刑罚文化,特别是“午时三刻”、“秋后问斩”、“大赦天下”刑罚背后的文化内涵。
我们常常在古装电影、电视里看到,犯了死罪的人往往都会安排在午时三刻问斩,或者就是秋后处决。那么古代为何处决时间要挑午时三刻或者秋后?又要大赦天下?这里面有什么原因呢?
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还要从古代中国的文化观念、阴阳五行、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去进行解读。从而,发现古代人的刑罚措施是很“讲究”的,不仅要讲究天时,还要讲究地利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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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刑在午时三刻的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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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午时三刻\"行刑,在古代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时间概念源于中国古代的时辰制度。
古代对于行刑的时间非常讲究,在绝大多数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时间。
古代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有一定限制,如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二十四节气、假日、闰月全月以及雨未霁、天未暗的情况下都不能施刑。
具体时辰也有规定,白天行刑的话必须等到午时,这是各代的通例。
我们知道,古代的时刻是两套计时单位,一昼夜为十二时辰,划为一百刻午时约合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十三时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时。此时太阳排在天空中央,地面上的阴影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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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的时间选择午时三刻,主要与古代人的文化观念有关。
在古人看来,午时三刻正是一天中阳气最盛的时候。而且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被杀的人无论是罪有应得还是含冤而死,死后的鬼魂总会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与其有关联的人。而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就可以压抑住鬼魂,使其不敢出现,这就是习惯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和\"因果轮回\",认为单靠法律是不足以避免杀人后遭受的报应的,必须依靠\"午时三刻\"的阳气以及其他手段来匡正怯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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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时三刻”行刑,还体现了一定的人道关怀。
古代中国在执行死刑前,通常会为犯人准备一顿丰盛的“断头饭”,让其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以安慰和解脱。这种做法既是对生命尊严的一种尊重,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和安抚人心的考虑。
这反映出古代中国人在严酷的刑罚制度中依然保持着对生命和人性的敬畏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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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秋冬行刑\"的讲究
“秋冬行刑”的选择,蕴含着古人深刻的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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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行刑”,这还要和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也就是说人的行为要顺应天意,不可忤逆,行刑时间也要合乎“天意”。
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所载\"赏以春夏,刑以冬\",这是最早有\"秋冬行刑\"的处罚制度。也是除了罪大恶极的罪犯,处决不待时以外,死刑执行的期限放在立秋以后、冬至以前执行的制度。
这项制度来源于西汉中期儒学大师董仲舒\"阴阳五行\"和\"天人感应\"文化理论。
理论记载,\"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
董仲舒认为,欢庆与赏罚,要和四季对应,上天主张先德后刑,因此应选在春夏行赏,秋冬行刑。
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这是宇宙永恒的自然秩序和法则,司法应适应天道,顺应四时。
因而,在万物生长之时不可执行死刑,刑杀宜在秋冬施行,以顺上天\"肃杀\"之意。
除了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的外,从秦汉到清朝一直都是定在秋后处决。因为秋季草木凋零,会呈现出一派肃杀之气,在此时行刑,顺应天道肃杀之威。
古代认为,犯罪就如同欠债,秋后正是偿还之时。此外,秋后行刑也不会耽搁死者家人的劳动生产,在万物凋零之际,更是顺应天威,体现了古代统治者的人道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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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秋冬行刑”被载入律令而成为法律制度,并且对后世的影响比较大。
东汉章帝(公元75~88在位)时,将行刑时间改为冬初十月一个月。
唐宋时期从立春到秋分,除了犯谋反罪和手下、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奏决死刑。
明清时期的\"秋审\"、\"朝审\"也源自于此,经朝审、秋审应处决的人犯,要在霜降后、冬至前才能被正法。
历代法典对违反行刑时间都规定有轻重不等的刑罚。
03
古代有大赦天下的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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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天下”是中国古代用行政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的典型。
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这种行为是统治阶级对劳动的重视,也是为了施恩于天下,安定民心,维护统治。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大赦制度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秋官》记载:\"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最早见于史册的赦令,是《春秋》所载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皆\",大赦之名则起于秦庄襄王元年的\"大赦罪人\"。
秦始皇从不赦免罪人,真正的大赦天下,是秦朝以后才流行起来的。
汉朝吸取秦亡的教训,将大赦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手段。
凡皇帝践祚、改元、立皇后及太子,甚至上帝冠、郊祀、封禅、巡狩、祥瑞、灾异都要颁布大赦。
如《汉书·宣帝纪》载\"凤凰集鲁郡,群鸟从之,大赦天下\"。两汉总共发布大赦令186次,平均2.24年就有一次。
大赦最频繁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赦多达428次,两晋平均1.35年一次,南朝平均1.22年一次。
“大赦天下”的最高纪录保持者是“桓灵二帝”中的东汉灵帝。汉灵帝在位22年,共搞了20次“大赦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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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天下”其实只是一种说法,并不是说全天下的犯人都被赦免了。而是根据犯罪原因给予不同程度的豁免。一般来说,除非是彻底的大赦,否则“十恶不赦”的人,是不可能得到完全赦免的。
武则天证圣元年九月,发布了赦令:“大赦天下,大辟罪以下及十恶、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 这是对所有人的大赦。因为连“十恶”都被赦免了,这种大赦是非常少见的。
所谓“十恶”起源于汉代,以西汉时期的“不道德、不敬”为基础。《唐律疏议》开篇第一卷就直接陈述了“十恶”之罪:“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大赦,是因为改朝换代要\"与民更始\",新帝登基要\"荡涤积弊\",皇帝结婚生子需\"普天同庆\",打了胜仗要显示\"皇朝武功\",发生灾荒要\"罪己宽民\",有了祥瑞吉兆要\"奉天承运\",这些都要施行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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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大赦”不仅古代有,而且现代文明国家也保留了这种程序。
比如,开国、新国家领导人就职,都会保留一些”特赦权力”,但更多的会针对某一类人群。在新中国建国后,曾经特发布了7次特赦。虽然宪法保留了“大赦权”,但新中国并未使用过。
写在最后
古代行刑执行时间的选择,不管是午时三刻,还是秋冬行刑、大赦天下,不仅揭示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文化特色,也展现了古人对天道、人性以及生死观的深刻理解。
这些历史现象和文化特色,对我们今天理解和传承中国古代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和思考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独特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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